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6民初324号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4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0803502。
法定代表人:李裕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婷,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国琴,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平和县水星家用纺织品商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平和县小溪镇琯溪路18幢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28MA2Y7Q8T9F。
经营者:吴平,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闽,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系平和县小溪镇广宝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和县水星家用纺织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于于2020年12月3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平和县水星家用纺织品商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