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590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晓婷,女,199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晓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后收取115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