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616号原告:德阳市志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沱江东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候红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福,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健,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忠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集中区(云顾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周忠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原,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蕴琦,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阳市志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忠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本案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亦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志腾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德阳市志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