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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5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昆山市花桥镇通城好又多超市春天大道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1075号
案件名称1075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昆山市花桥镇通城好又多超市春天大道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昆山市花桥镇通城好又多超市春天大道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07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花桥镇通城好又多超市春天大道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春天大道9号楼9、10室。

经营者:郑金波。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花桥镇通城好又多超市春天大道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12月16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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