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辽0203刑初375号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建成,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
被告人刘建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经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东明,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9〕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莹、代理检察员刘诗文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建成及其辩护人李东明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建成向李某1建等人销售假冒津成牌电线,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0490元。
1.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建成向大连市西岗区香炉礁五金机电市场内经营恒通电力物质商行的李某1建销售假冒津成牌电线,共计人民币39820元。
2.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建成向大连市中山区三八商行内经营华宝玻璃水暖商行的魏某清销售假冒津成牌电线,共计人民币18870元。
3.2018年12月,被告人刘建成向大连市西岗区香炉礁五金机电市场内经营亚明物资经销处的李某2生销售假冒津成牌电线,共计人民币1960元。
4.2018年6月,被告人刘建成向大连市甘某区金三角装饰材料市场经营瑞德五金商店的王广灿销售假冒津成牌电线,共计人民币5240元。
5.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刘建成向大连市沙河口区马栏子广场装修市场经营鑫泰建材店的张某和销售假冒津成牌电线,共计人民币4600元。
另查,“津成”是廊坊市津城电缆有限公司在电线、电缆、电源材料类商品依法登记注册并现授权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及分公司使用。
案发后,案涉的商品部分被追缴。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建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和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建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刘建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刘建成表示认罪认罚,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建成自述其违法所得7000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建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建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建成违法所得7000元予以没收。
三、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详见后附清单)。
(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