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民初36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49091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南县千惠购物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蒲汪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MA3CKY0A7E。
经营者:高华。
被告:莒县长岭镇千惠购物中心,住所地山东省莒县长岭石井一村,实际经营地山东省莒县长岭镇长岭大街与平安大街交汇处附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2MA3DJMH222。
经营者:张效波。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沂南县千惠购物中心、莒县长岭镇千惠购物中心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