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8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三西鳍片照明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二均都沙工业区曹安南路3号星棚之1。
法定代表人:李峰程,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通亮,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原审被告:中山市古镇西三照明经营部。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一中兴大道与曹兴西路交接处的古一瑞丰灯配城22幢9号之1。
经营者:刘秋瑛,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上诉人中山市三西鳍片照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通亮、原审被告中山市古镇西三照明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山市三西鳍片照明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山市三西鳍片照明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三西鳍片照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中山市三西鳍片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