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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杰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刑初62号
案件名称陈伟杰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伟杰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82刑初62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伟杰,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永康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小妹,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杰及其辩护人方小妹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陈伟杰在未获得第12330724号“PeppaPig”与第1761045号“HELLOKITTY”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位于古山镇星月大道38号的永康先航杯业厂内生产侵犯第12330724号“PeppaPig”、第1761045号“HELLOKITT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温杯并进行销售。

2019年5月30日,永康市公安局在先航杯业厂内查扣侵犯第12330724号“PeppaPi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温杯8280个,侵犯第1761045号“He11oKitt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温杯9040个。

经鉴定,上述被查扣的保温杯均系未经授权生产、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保温杯价值人民币216500元。

被告人陈伟杰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伟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保温杯实物、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委托书,授权书,鉴定书,鉴定报告,营业执照,大使馆认证,价格证明,证明书,未授权说明,未授权证明,销货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陈伟杰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陈伟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伟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伟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保温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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