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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新区丰和美益佳食品便利店、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两江新区丰和美益佳食品便利店、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民辖终15号
案件名称两江新区丰和美益佳食品便利店、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两江新区丰和美益佳食品便利店、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两江新区丰和美益佳食品便利店;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辖终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两江新区丰和美益佳食品便利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

经营者:程礼琼,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董事长。

上诉人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132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提起的诉讼。

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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