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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韵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民初17082号
案件名称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韵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韵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7082号 原告: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868号2598室。

法定代表人:许联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领航,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铭成,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韵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港口路与金龙路交叉口工贸大厦A座南十一楼A室、D室。

法定代表人:王永新。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韵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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