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程远乐与赵学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晋08执422号之一
案件名称程远乐与赵学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程远乐;赵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执4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程远乐,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兴华乡程窑村第一组居民。

被执行人:赵学,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潘店乡潘店村九组居民。

申请执行人程远乐与被执行人赵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晋08执1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程远乐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赵学立即支付程远乐损失50000元;

2.支付程远乐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赵学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赵学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

被执行人赵学未按规定报告其财产状况,亦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赵学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程远乐;

发现被执行人赵学名下有豫A×××××车辆;

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学名下有其他财产;

3、本院委托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赵学名下豫A×××××车辆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止),未实际扣押;

4、本院委托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赵学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该中心回复称,赵学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委托封丘县人民法院到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赵学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该中心回复称,赵学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与被执行人赵学联系,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赵学称,其目前在北京看病,无履行能力。

愿意与申请执行人程远乐沟通,协商解决纠纷;

7、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赵学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赵学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程远乐,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程远乐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赵学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程远乐释明被执行人赵学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程远乐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赵学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赵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故本案已执行的标的额为1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程远乐发现被执行人赵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