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2261号之一原告:北京品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晓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昕月,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能一,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陈生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胜寒,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肖龙,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水投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致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彬,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茶学刚,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北京品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第三人云南水投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北京品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品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第三人云南水投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品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20元,减半收取计13060元,由原告北京品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