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民申56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喜,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祁东县欢快商店。
经营者:李铭杰。
再审申请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祁东县欢快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知民初1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本案。
事实及理由: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的主体信息明确。
祁东县欢快商店系经祁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也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提供依法公示的个体工商户。
被申请人登记的经营场所也是经祁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审核确认的。
申请人已经穷尽全部的方式进行调查,被申请人的信息已经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对本案予以审理。
本院认为,再审审查程序是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当事人的特殊救济措施,是当事人在穷尽常规救济途径后的特殊救济程序。
鉴于该特殊性,对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亦应严格把握,否则可能导致申请再审权利的滥用,有违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和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一审裁定作出后,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一审裁判结果的认可,亦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
故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再审,依法可不予审查。
综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