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浙东新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鳌山卫镇人民政府卫阳路。
经营者:潘新翁。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浙东新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5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起司法查询,青岛浙东新翁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2320.00元,转执行费50.00元,余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