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881-1号 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对原告王洪乐与被告珠海市泰联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冀01知民初88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9)冀01知民初881号民事裁定书第4页第8行中的“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补正为“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