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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詹伊鹏、方俊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2民初579号
案件名称579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詹伊鹏、方俊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詹伊鹏;方俊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民初579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岚,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秋瑜,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伊鹏,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方俊鹏,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与被告詹伊鹏、方俊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为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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