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804号 原告:石家庄开发区华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昆仑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爱莲,女,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广生,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石家庄开发区华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广生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石家庄开发区华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开发区华能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开发区华能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计400元,由原告石家庄开发区华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