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17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晓,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蚌埠市禹会区利志超市,经营场所: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孝仪街车站南30米。
经营者张家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禹会区利志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