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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泽县洁客日化有限公司、上海宙盾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902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泽县洁客日化有限公司、上海宙盾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泽县洁客日化有限公司;上海宙盾日用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902号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东128号。

法定代表人:赵璧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刚,广东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占林,广东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泽县洁客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耿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孙建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盈,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培培,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宙盾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3424号1幢三层H区1302室。

法定代表人:纪军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盈,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培培,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泽县洁客日化有限公司、上海宙盾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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