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681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世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至信一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胡永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珮珊,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世邦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