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2217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修道花园三楼圣马丁斯巷80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正阳,男,199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赵正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