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13民初757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职务会长。
委托代理人齐钰剑,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批发部,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负责人胡新歌。
委托代理人王养社,泾阳县司法局泾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批发部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