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881刑初838号 公诉机关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发云,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涛,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以神检一部刑诉〔201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发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振国、李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发云及其辩护人王涛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发云为神木市店塔镇云发轴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人。
2016年开始,侯发云多次从网上、河北陌生男子上门推销及河北集会货运购入假冒的斯凯孚(SKF)牌轴承,并在其神木市云发轴承物资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轴承)店内销售。
自2016年至被抓获期间,侯发云先后将假冒的斯凯孚轴承销售给包头亿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王建雄)、神木市鑫天宇重型电机变压器修理厂(何国强)、神木市刘万清矿山机电维修(刘万清)、神木市南车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乔均),销售金额达84089元,获利14000余元。
2019年9月4日神木市公安局民警在其店内查获311种型号共计2821盘假冒斯凯孚(SKF)牌轴承。
经神木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的假冒SKF牌轴承于2019年9月4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019120元;
经宁夏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神木市云发轴承物资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库存的311种2821件:“SKF”牌轴承上使用的“SKF”标志与SKF公司注册的第1203148号“SKF”注册商标属于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2019年11月21日侯发云与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支付赔偿款270000元,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对侯发云的侵权行为表示谅解。
另查明,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是注册商标“SKF”的被许可使用权人,并对中国境内发生侵权行为有权采取维权措施。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发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杜笑伟、何国强、刘万清、闫艳峰、王建雄、乔均的证言;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授权委托书,轴承买卖合同,营业执照,现场勘验笔录;
鉴定意见:神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宁夏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书、价格证明;
和解协议,赔偿款收据证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发云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84089元,数额较大,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821件,神木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市场零售价为20191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侯发云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与未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本应从重处罚。
但鉴于被告人侯发云的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侯发云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且被告人侯发云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自愿主动缴纳罚金、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7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侯发云从轻处罚。
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神木市司法局审前评估对被告人侯发云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查获的未销售的假冒轴承属于违禁品,依法没收。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侯发云明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销售均是以公司名义且发票也是以公司名义出具,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作为实际经营者应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承担责任,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属于自首、自愿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发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缴纳)。
二、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斯凯孚轴承2821件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