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964号原告:周运松,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宜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雅仕硅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寿利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C。
法定代表人:饶海峰,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运松与被告深圳市雅仕硅胶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3013××××.6)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周运松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运松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周运松负担。
原告周运松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315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