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民申16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未来时间(中国)空天资源环境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名:阿里巴巴(全球)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道33号凯途发展大厦7楼04室。
法定代表人:李炳辰,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区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孙环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未来时间(中国)空天资源环境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名:阿里巴巴(全球)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时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区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区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未来时间公司申请再审称:第一,上海区链公司在19800网上销售“飞币”虚拟货币的行为,是一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且超出核准经某范围的违法行为。
第二,上海区链公司19800网站上关于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有飞币下架公告、人民币充值、人民币提现、限价买入卖出等,该些行为属于金融服务行为,构成对再审申请人第36类“FC飞币feicoin”注册商标的侵权。
第三,上海区链公司未提交第三人委托其销售“飞币”的合法合同或许可文件,且第三人的“飞币”虚拟货币商品销售行为也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集资和非法金融行为,因此第三人与上海区链公司任何涉及非法产品的行为都是非法取得。
上海区链公司明知或应知19800网上交易虚拟货币是未经任何金融监管部门和行政职能部门批准的非法业务行为,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第四,一审、二审中,再审申请人提交了2017年5月1日与武汉润丰壹网信息科技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商标使用授权书》以及2018年3月28日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备案信息等,可以证明再审申请人在涉案商标注册后三年内已经实际使用该商标。
第五,上海区链公司在百度等网络媒体上大量宣传“飞币”发行交易信息以及在19800网上交易“飞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第六,再审申请人已向一审、二审法院提交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及授权使用争议金额标的,并且其主张的100万元赔偿数额也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
第七,再审申请人已经依据法定程序提交证据保全申请,但未得到法院许可和依法审查,一审、二审程序违法,导致关键事实未查清。
综上,未来时间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五、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8年12月5日,再审申请人的企业名称由“阿里巴巴(全球)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未来时间(中国)空天资源环境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再审申请人关于上海区链公司以及案外人相关行为系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且超出核准经某范围的违法行为或者非法集资和非法金融行为的主张,均不属于本案侵害商标权民事诉讼案件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第二,根据一审在案证据可知,“飞币”的官方网站为案外人经某的币飞网,19800网发布的《关于下架飞币的公告》通知用户至币飞网退币,相关媒体报道中称19800网为交易平台,一审、二审法院综合该些证据认定19800网为交易平台、上海区链公司并非虚拟货币“飞币”的发行方,并无不当。
第三,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提交的《合作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二审中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备案信息形成于被控侵权行为停止之后,因此,本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之前涉案注册商标已实际使用,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无误。
第四,上海区链公司作为交易平台提供方,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商标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上海区链公司在提供平台期间是否明知或应知虚拟货币“飞币”可能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而非再审申请人主张的“上海区链公司明知或应当知道19800网上交易虚拟货币是未经任何金融监管部门和行政职能部门批准的非法业务行为”。
本案中,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之前,涉案注册商标并未实际使用,在此情况下上海区链公司不存在明知或应知“飞币”可能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第五,基于前述理由,再审申请人关于上海区链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以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第六,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向一审法院申请就上海区链公司交易“飞币”的人民币金额、来往账目以及交易的人群数量等进行证据保全,该些证据涉及的证明内容为赔偿数额,而本案中上海区链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据此未进行相关证据保全,亦无不妥。
综上所述,未来时间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未来时间(中国)空天资源环境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剑峰审判员 陶 冶审判员 朱佳平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