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067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倩倩,女,199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倩倩、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周恒阳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建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