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强,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昌宝西路33号天富来国际工业城三期11座101。
法定代表人:庞长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诗,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德克沃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产业园二期6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冬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程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源小能公司)、江苏德克沃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克沃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2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程强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本案中程强所在地为四川省成都市,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清案情,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大源小能公司、德克沃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2017年12月15日,德克沃公司作为专利权人、程强作为发明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一体化蒸汽热源设备”(专利号20172055××××.0)。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德克沃公司,发明人为程强,大源小能公司原审以程强和德克沃公司为被告针对专利权属纠纷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审被告之一德克沃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的规定,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原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认定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程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翔 审判员 于志涛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周蓉蓉 书记员汪妮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83号 案 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周翔 审判员:于志涛、崔宁 法官助理:周蓉蓉 书记员:汪妮 裁判日期 2020年1月16日 涉案专利 “一体化蒸汽热源设备”(专利号20172055xxxx.0)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
权属;
管辖权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江苏德克沃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判主文:驳回程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
法律问题 专利权权属纠纷的管辖权认定 裁判观点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专利纠纷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