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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与固铂(昆山)轮胎有限公司、VMI荷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1458号之一
案件名称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与固铂(昆山)轮胎有限公司、VMI荷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固铂(昆山)轮胎有限公司;VMI荷兰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458号之一原告: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横长泾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张英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放,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固铂(昆山)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精密科技园百灵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杨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撰,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VMI荷兰公司(VMIHollandB.V.),住所地荷兰埃珀。

法定代表人:皮特·德克·拉德梅克,特别项目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青松,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固铂(昆山)轮胎有限公司、VMI荷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

2020年1月10日,原告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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