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3045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菊,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渝北区紫蒙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双龙湖街道双龙西路一碗水前街9号附7号1幢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5P5Y9J。
投资人:余佳,女,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静,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法律服务所。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紫蒙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