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锦上天程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人民东路329号湘域熙岸花园7栋3102房。
法定代表人:杨欢,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6号厂房6号2至3层A区。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拓步全民互娱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和平路同富裕工业园B2栋厂房拓步实业201。
法定代表人:黄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深圳市拓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和平路福和同富裕工业园A栋三楼、四楼,B栋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姜进斌,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市锦上天程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兴业一路46号C栋5层501. 法定代表人:杨姣。
上诉人湖南锦上天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锦上公司)、杨姣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唐恩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拓步全民互娱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步互娱公司)、深圳市拓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步电子公司)、深圳市锦上天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锦上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9)粤03民初55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湖南锦上公司、杨姣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湖南锦上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深圳唐恩公司未作答辩。
拓步互娱公司、拓步电子公司、深圳锦上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深圳唐恩公司向原审法院主张杨姣、湖南锦上公司、拓步互娱公司、拓步电子公司以及深圳锦上公司侵犯了其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并提供了初步证据。
故上述五公司住所地以及侵权行为地有权管辖专利纠纷的法院均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深圳唐恩公司有权选择向任一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深圳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拓步互娱公司、拓步电子公司、深圳锦上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在深圳唐恩公司已经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杨姣、湖南锦上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闯 审判员 朱理 审判员 傅蕾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宾岳成 书记员张华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78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王闯 审判员:朱理、傅蕾 法官助理:宾岳成 书记员:张华 裁判日期 2020年1月3日 涉案专利 “一种麦克风音箱一体设备”实用新型专利 (ZL201620118413.4) 关键词 管辖;
实用新型;
驳回上诉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锦上天程贸易有限公司、杨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深圳市拓步全民互娱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拓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锦上天程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杨姣、湖南锦上天程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法律问题 管辖权的确定 裁判观点 被告住所地以及侵权行为地有权管辖专利纠纷的法院均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告有权选择向任一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