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民初486号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滨西路363号。
法定代表人:黄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威,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楼青凤,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状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楼青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