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139号之一 原告:台州市欧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后窑村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59854970X7。
法定代表人:黄敏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美嘉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白石龙村一区182栋1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0498791N。
法定代表人:宋妙余。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台州市欧威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美嘉家居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2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欧威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欧威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台州市欧威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台州市欧威家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