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455号 原告:浙江好来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仓镇童车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姚维杰。
被告:赵超,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浙江好来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好来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赵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好来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浙江好来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好来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好来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好来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好来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