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524号 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3栋B座2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155793D。
法定代表人:郑润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奥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光耀镜村28幢1单元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QDXT2J。
法定代表人:程相杰。
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奥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被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