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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醍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浩禹工贸有限公司、黄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民初448号
案件名称野醍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浩禹工贸有限公司、黄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野醍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浩禹工贸有限公司;黄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民初448号原告:野醍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YETICOOLER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78735德克萨斯州奥斯汀花园路西南7601。

法定代表人:布莱恩?巴克斯代尔(BryanBarksdale),高级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兼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飞,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浩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沈宅村(浙江艾凯工贸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李一尘。

被告:黄帅,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永康市。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美琴、洪金生,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野醍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浩禹工贸有限公司、黄帅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野醍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野醍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野醍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野醍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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