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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大足区孩儿岛童装店厦门澳贝拉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192民初17861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大足区孩儿岛童装店厦门澳贝拉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厦门澳贝拉贸易有限公司;大足区孩儿岛童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7861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澳贝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E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XQJGU1N。

法定代表人:苟军,职务不详。

被告:大足区孩儿岛童装店,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岗东路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5UU3RP1T。

经营者:彭素珍,职务不详。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澳贝拉贸易有限公司、大足区孩儿岛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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