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民初439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群飞,女,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周群飞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1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