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9刑更108号罪犯钟平,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初中文化。
现在赣西监狱服刑。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赣0781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犯罪所得及用于犯罪的资金711527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赣西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先后获得以下奖励:监狱计分考核表扬3个(18/9;
19/2、9)。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委托赣西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钟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及财产刑判刑的履行情况,应适当控制减刑幅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