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罪犯钟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9刑更108号
案件名称罪犯钟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平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9刑更108号罪犯钟平,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初中文化。

现在赣西监狱服刑。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赣0781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犯罪所得及用于犯罪的资金711527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赣西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先后获得以下奖励:监狱计分考核表扬3个(18/9;

19/2、9)。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委托赣西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钟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及财产刑判刑的履行情况,应适当控制减刑幅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