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681号 原告:梁杰斌,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原告:梁创立,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潮新,广东秉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格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灵乡镇灵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070765455R。
法定代表人:王文。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梁杰斌、梁创立诉被告黄石格尔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梁杰斌、梁创立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黄石格尔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向原告梁杰斌、梁创立赔偿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梁杰斌、梁创立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杰斌、梁创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杰斌、梁创立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梁杰斌、梁创立负担。
原告梁杰斌、梁创立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