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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杰斌、梁创立等与黄石格尔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681号
案件名称梁杰斌、梁创立等与黄石格尔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杰斌;梁创立;黄石格尔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681号 原告:梁杰斌,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原告:梁创立,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潮新,广东秉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格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灵乡镇灵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070765455R。

法定代表人:王文。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梁杰斌、梁创立诉被告黄石格尔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梁杰斌、梁创立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黄石格尔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向原告梁杰斌、梁创立赔偿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梁杰斌、梁创立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杰斌、梁创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杰斌、梁创立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梁杰斌、梁创立负担。

原告梁杰斌、梁创立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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