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民初6192号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比奥焦6934里贾纳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Wilmotte,Cedric)。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许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193号七单元313室。
法定代表人:许文楼,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许文楼,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告:王学冽,男,198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许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许文楼、王学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王学冽已履行赔偿义务。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