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931号之一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欧美金融城5幢80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B11UC82。
法定代表人:王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国军,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国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合理费用5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2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