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06民初197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124740328837A。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淅川县香花韦达辣椒制品厂(个人独资)。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香花镇金龙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876642382Y。
代表人:韦海英。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淅川县香花韦达辣椒制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