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00号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6532楼(论岘洞,A&A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永,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9年11月11日,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