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251号 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鸿路渡亭港尾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774037464A。
法定代表人:林文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百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566号3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56442313X1。
法定代表人:王少涛,总经理。
被告:义乌市祥子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苦竹塘村160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9Q42E94。
法定代表人:何祥伟,总经理。
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百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义乌市祥子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