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832号 原告:温岭市樱花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南镇中心工业区5号。
法定代表人:林素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红岩,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坤,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岭市樱花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温岭市樱花电子有限公司以其与张红岩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温岭市樱花电子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张红岩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樱花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温岭市樱花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