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024号 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葛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674754116R。
法定代表人:包雅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浙江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举,男,199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
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举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2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