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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张军、张朝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1民初1089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张军、张朝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张军;张朝阳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1089号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峥,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军,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系沈阳市五爱小商品批发市场国际小商品城1L101经营者。

被告:张朝阳,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系沈阳市五爱小商品批发市场国际小商品城1L101实际经营者。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军、张朝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 钺审判员 乔雪梅审判员 林晓楠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淋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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