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34号原告:无锡海拓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邵连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倪涛,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宇,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绿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聂威。
原告无锡海拓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绿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海拓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无锡海拓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