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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秋叶原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线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执8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秋叶原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线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秋叶原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线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8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秋叶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中粮创智厂区1栋11层。

法定代表人:孙逸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线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神田四路12号1号楼201房。

法定代表人:夏桂连。

深圳市秋叶原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线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1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秋叶原实业有限公司以东莞市线王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1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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