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177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6号。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婉、杨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坤泰五金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F4-19253号商位。
经营者:李志,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李志,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坤泰五金商行、李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2月9日,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